税筹案例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现代社会商业活动频繁,很多投资者为了鼓励职业经理人,实施各种各样的股权、期权激励,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缴纳该部分个人所得税,那将是一笔非常大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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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描述
某上市公司CEO李某月薪为50000元,专项扣除为2000元,三险一金及附加扣除为5100元,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承诺CEO李某2018年1月-2019年12月在企业履行工作义务24个月,完成董事会批准的两年预算的主要经济指标,则可以每股1元的面值购买该企业股票10万股。假设2019年12月,CEO李某如约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董事会决定准予CEO李某于2020年1月行权,该股票市价每股10元,CEO李某于2020年1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1)月薪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5000-2000-5100)*30%-4410=6960(元)。
(2)期权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100000*(10-1)=9000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900000*45%-181920=223080(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3)CEO李某在2020年1月应纳个人所得税=6960+223080=230040(元)。
如果CEO李某行权当月并无足够的现金纳税,则需要进行税收筹划。方案二
如果本案例中的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则CEO李某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行权时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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