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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风险知多少

作者:杨琼律师,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第一部分: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你就是股东吗?

股权转让风险知多少

第二部分:股权转让如何设计,才能合理节税呢?

第三部分:工商过户后发现转让方隐瞒债务,受让方怎么办?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公开市场转让,转让自由程度较高,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转让受到的限制比较多,我们就围绕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今天的股权转让话题。一、签了股权转让协议,你就是股东吗?

2000年,C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A公司投资300万,占股30%;B公司投资700万,占股70%,均已实缴出资;2008年,C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盈余公积金500万元,A公司因自身原因,拟将其持有的30%股份作价800万元转让给个人张某。A公司转让股权给个人张某,双方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那是不是A公司与张某私下将这个股权协议签了,个人张某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是C公司的股东了呢?真有很多人仅凭股转协议问我,我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他们连公司账都不让我查,我不想干了,要退股怎么办?可曾想,你连股东都不是,更别谈股东知情权、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约定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而股权转让则是股权权属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移,实际是股权的交付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会自动发生股权的交付,还需要经过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东名册记载回到刚才这个案例,也许,很多人知道张某的股东身份要登记才行。但是,张某的股东身份的取得是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为准还是要到工商登记为准呢?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3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制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2019年最高院的《九民纪要》更是明确了"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什么意思呢?受让人取得股权是股权转让合同与股东名册变更共同作用的结果,而股东名册的变更是受让人取得股权的标志。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审理情况,认定股东名册是否变更。在不存在规范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有关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会议纪要等,只要能够证明公司认可受让人为新股东的,都可以产生相应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后受让人便可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实际享有股权,股权转让生效。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是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基础和根据,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示的作用。所以,张某的股东身份的取得是以登记在股东名册上为准,工商变更登记起到了将张某的股东身份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告知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工商登记的义务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公司是否办理工商登记,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也不影响受让人取得股权。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方、目标公司义务大家也许会问,如果A公司不通知C公司变更,或者A通知了C,但C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那受让人张某也无法成为正式股东,张某该怎么办呢?很好,如果能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大家意识到了一个关键问题:股权转让不仅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还包括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不仅是转让双方之间的事情,也是双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事情。提供两个思路:受让人张某可以找转让方A,也可以找公司C。那怎么找呢?首先说怎么找A公司,也就是说A应该做些什么呢?

其一,取得另一个股东B的同意转让以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如果是C公司不止两名股东呢,则需要拿到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书面同意或优先放弃的书面文件。当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有其他的规定的,增加转让的限制或减少转让的限制。

其二,向公司提交其与受让方张某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书面明确通知C公司为张某办理股东名册记载事宜,并在需要时协助配合。除了要求A履行对C公司的通知义务外,可以要求A敦促C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及股权变更的相应备案手续,约定新股东张某签署股东会决议和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步骤等,以便C公司据此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记载有新的股权信息的章程备案。当然,我们这个案例是A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给张某,如果是A公司将全部股权对内转让给B,办理手续就相对简单,不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或者放弃优先权的书面文件。对于公司C,在A和张某进行股权转让事情上又有什么义务呢?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负有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修改公司章程、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的义务。故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有义务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从而使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转让方、目标公司责任如果转让方A不履行交付股权的义务导致公司不变更股东名册,则受让人张某可就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如果C公司怠于或者拒绝履行义务,对于转让方A而言,既会造成转让人A不能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A没实缴出资,还可能导致未实缴出资的转让方虽已经转让了股权,但因商事外观主义,还需要对其股东登记未被移除前C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

对于受让方张某而言,造成受让人张某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者行使股东权利。此种情况下转让人、受让人均可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请求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得到法律救济。二、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转可以合理节税呢?

大家知道,股权转让的双方要按万分之五税率缴纳,对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是自然人,要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要按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股权转让价格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也可以评估作价,净资产作价,前例中就是协商作价。上例中,A的股权转让给个人张某,有哪些税务筹划方法呢?这里我给大家简要列出了三种:A的股权转让给个人张某,有哪些税务筹划方法呢?这里我给大家简要列出了三种:方案1:直接转让股权。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300)*25%=125(万元)

方案2:先分红,再转让股权。我们假设C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红。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1000*30%-300)*25%=50万

方案2为什么可以这样操作呢?原因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由于个人需要就股息红利缴纳所得税,所以该种税收筹划方式,不适用于个人转让股权。方案3:先分红,再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最后再转让股权。什么是盈余公积金呢,请看如下示意图:本案例中C公司的盈余公积金正好是注册资本的50%,不需要由税后利润中再计提,根据公司法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因此,C公司可以25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800-1000*30%-300-250*30%)*25%=31.25万。三种方案比较如下图方案2比方案1少缴纳75万元。

方案3比方案2少缴纳18.75万元,比方案1少缴纳93.75万元。当然以上我所说的筹划方案是比较容易操作,相对简单易懂,涉税风险较小的方案。其他的方案比如A将30%的出资先撤资后由张某直接增资、A和B如果是关联公司的情况下,可以约定A先全部分红1000万等,就不一一讲述,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找我们探讨。三、万一股权转让方隐瞒债务或虚假陈述,受让方怎么办?

股权转让将直接导致受让方全部或部分代替原股东成为目标公司新股东,则原转让方作为股东对公司或其他股东所负的义务或债务,将由受让方来承继。从法律上更确切的讲,股权转让是股东身份的转让,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转让。我们先来看一个重庆中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案例:郑强与钟天武股权转让纠纷(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102号

案情简介:钟天武系重庆佳力欣公司前股东,拥有佳力欣公司3.08%股权。郑强与钟天武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于2011年10月8日,协议约定郑强出价20万元,收购钟天武3.08%股权,钟天武保证其权利无瑕疵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郑强才发现佳力欣公司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是虚假的,真实资料表示佳力欣公司早已处于亏损状态。郑强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要求依法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关于股权价款部分,对涉案股权重新估值。法院判决认定郑强无法证明钟天武提供了虚假的财务资料,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欺诈的结论不成立。下面看一个对比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新房投资有限公司与高光耀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2018)京01民再46号

案情简介:富民公司股东为高光耀、孟强、杜丽君,2013年4月3日,转让方孟强、杜丽君、高光耀与受让方中新房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孟强、杜丽君、高光耀转让其持有的富民公司全部股权转给中新房公司,股权交易价格1500万元,现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中新房公司后以受让的富民公司股权存在未披露的债务为由,向法院主张解除权。再审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权的条款中均无隐瞒债务即可解除合同的约定。双方约定并未赋予中新房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因而没有支持中新房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以上给大家展示的两个案例,给大家提供了两种解决思路:第一个是要求撤销合同。

但需要注意撤销权的时间限定在知道或应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以内;其次,注意欺诈的举证责任风险,受让方需要证明转让方存在隐瞒债务或隐瞒标的股权瑕疵,或有虚假陈述情形,且受让方对此不知或不应知情,这个难度很高。第二个是主张解除合同。

从第二个案例可以看出,若合同并无相关约定,受让方主张解除合同的诉求会因转让方仅构成违反瑕疵担保责任而并非根本违约而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合同有明确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就有据可行。

当然,这两种方案都不排除让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结语:股权转让不仅是转让双方之间的事情,也是双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事情。转让方应注意交易信息的披露,受让方应注重交易前的尽职调查,避免后期的交易风险的发生。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股权转让的目的,合理设置股权转让条款。标的企业应完善内部治理,健全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议程序,防范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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